北京市规自委表示,出于利益考虑,部分推广名存在浮夸、贪大、求洋、甚至虚假宣传的问题。我市现状地名中,存在“大、洋、怪”现象的不规范地名均为此现象。究其原因,现有法规和规范尚无项目推广名的管理规定,尚无明确的管理部门,管理上存在空白和盲区,亟需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因此,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共1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建筑物名称核准和更名、批后公告、标志设置、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 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另外,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
2. 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3. 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
4. 应当遵循一建筑物(群)一名的原则。一建筑物(群)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5. 建筑物名称原则上以宗地权属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宗地权属相同、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请同一命名。
6. 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
7. 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 3-6 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8. 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的公建类重大项目的名称应当纳入地名规划管理范围。 9 符合其他有关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管理标准的要求。